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有关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根据《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员工中,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部)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系、部)员工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员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按同年级同专业成立,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原则上每个宿舍应有一名代表。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兼有党员与非党员、少数民族与汉族、城镇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地区员工。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足10人的,非干部员工人数不得少于2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10人以上的,非干部员工人数不得少于4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院(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第八条 员工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员工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员工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员工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员工;
3.员工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第十条 员工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1.拥有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毕业班员工除外);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经学校批准的特殊专业员工除外,但不得欠学杂费);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向在校员工发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员工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员工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和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也将适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员工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同时对有责任的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人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而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员工;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员工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院(系、部)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配合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